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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推薦為參審員: 一、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二、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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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