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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8條

司法院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無從遴定或任命第三條所定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或病權代表參審員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規定補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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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