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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教學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訂之特殊治療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 二、治療方法,包括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 三、接受治療者之標準。 四、治療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 六、預期治療效果。 七、可能傷害及處理。 八、評估及追蹤或復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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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