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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之書面同意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及方法。 二、預期治療效果。 三、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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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