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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收受法院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所作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裁定後,應檢附裁定書影本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備查。 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
第六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法向法院為聲請時,應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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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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