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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專科醫師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 二、診斷。 三、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 四、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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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