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衛生法 › 第19條

精神衛生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主管機關得依轄內精神病人服務需求與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積極布建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精神衛生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