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衛生法 › 第24條

精神衛生法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 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與其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作業方式、管理、獎勵、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及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精神衛生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