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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 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 精神復健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精神復健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及考核。 精神復健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四項之評鑑、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精神復健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申請人與負責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限制條件、廢止、管理、第三項業務紀錄之製作方式與內容、第四項評鑑、督導、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精神衛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第20條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第21條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病人相關照護服務。前項精神照護機構…第23條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第2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第25條提供病人照護服務之機構,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第26條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第27條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所轄醫療機構通報及通知之病人,建立病人關懷機制,並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第28條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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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