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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21條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各級政府得依實際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病人相關照護服務。 前項精神照護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者之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其指定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於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或獎勵、補助之精神病人照護事務,得依各該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 未依法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或非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委託、補助、或管理者,不得為病人提供住宿或治療服務。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涉及提供精神照護服務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精神衛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其限…第8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與心理衛生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第20條病人之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應依其病情輕重、有無傷害危險、病人需求或其他情事,採取下列方式…第22條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第23條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第2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補助機構、法人或團體從事病人社區支持及復健相關服務。前項從事服務之機構、…第25條提供病人照護服務之機構,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第26條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病人之需求評估及服務提供,並視需要轉介適…第27條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所轄醫療機構通報及通知之病人,建立病人關懷機制,並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第28條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病人個案管理、心理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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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