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 第16條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16條

糧食倉庫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應設置登記簿,按日據實登 記,並於每旬終了之次日,列報糧食管理機關。 每一庫房糧食進倉、出倉、庫存數量,應設置登記卡,由倉庫管理人員逐 日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