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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 第18條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糧食倉庫管理
糧食倉庫對倉儲糧食必須每日檢查,注意其溫度、濕度、品質變化及庫房 有無破損,並詳予紀錄。如有溫度、濕度超出規定度數及有生蟲霉變現象 ,應即報請糧食管理機關迅速派員勘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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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8條
糧食倉庫應置備衡量器具、檢驗器材、處理用具及其他倉儲有關之必要設備。
第9條
糧食倉庫所用之衡量器具,須經度量衡檢定機關檢定,糧食管理機關並應隨時檢查校正。
第10條
糧食倉庫門前應釘掛收儲公糧牌誌,倉庫內應標示存儲糧食品種、年期、等級、數量,並在牆壁刻劃長、…
第11條
糧食倉庫應保持整潔,於收儲糧食前,並應澈底清掃及噴灑防蟲藥劑。
第12條
糧食倉庫管理人員對於進倉糧食,應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切實檢驗,其不合標準者,並應依照第三十九條…
第13條
糧食進倉應按品種、年期、等級分倉保管,在堆積時應注意通風、防濕、防熱及便於檢查與搬運。
第14條
糧食非經糧食管理機關之通知或許可不得出倉。糧食出倉應按年期先後,先進先出。
第15條
糧食管理機關對經管之糧食,得視實際需要辦理保險。
第16條
糧食倉庫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應設置登記簿,按日據實登記,並於每旬終了之次日,列報…
第17條
糧食管理機關對各項糧食收撥、存倉數量,應按旬彙報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備。
第19條
倉儲糧食如有發霉、潮濕、發熱及蟲害等情事,應即分別輕重依照左列規定處理:一、調節倉內溫度、濕…
第20條
糧食倉庫奉准處理變質或受害儲糧者,應將處理糧食之品種、年期、等級、數量及處理費用等詳為紀錄,…
第21條
倉儲糧食之損耗,由糧食管理機關視當地倉庫設儲、氣候情形,按其種類訂定損耗率,報請中央糧食主管…
第22條
倉儲糧食因不可抗力而生損害時,應由倉庫管理人員,迅依規定詳報糧食管理機關查核處理。
第23條
糧食倉庫因驗收不實、保管不善等情事,以致倉儲糧食發生損失或品質不合格時,應查明責任,責令賠償…
第24條
糧食倉庫對於儲存之各項糧食數量及調撥情形,應嚴守秘密,非經糧食管理機關通知,不得接受任何人員…
第25條
糧食管理機關對倉儲糧食應定期派員清查,必要時得隨時實施抽查。
第26條
糧食管理機關委託倉庫辦理糧食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時,應簽訂委託合約。受託倉庫應覓具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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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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