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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35條

糧食檢驗時間如左: 一、定期檢驗。 二、糧食交接時。 三、糧食在儲存中發現異狀或有損壞品質之可能時。 四、研究糧食之性能及其保存方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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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