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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40條

驗收人員每次驗收糧食後,應將左列情形提出報告: 一、檢驗糧食之種類、數量。 二、驗收時間及地點。 三、檢驗方法。 四、包裝情形。 五、檢驗或驗收人員姓名。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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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