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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37條

糧食交接時,交接雙方應會同檢查重量,如認為毋須逐包過磅,得就總數 量抽磅十分之一計量。 前項抽驗以包裝完整者為準,如有破包應會同整理後另行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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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