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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第34條

糧食檢驗分為簡易檢驗及精密檢驗兩種,依其設備狀況實施之。 簡易檢驗包括視覺、觸覺、聽覺、嗅覺、齒咬之鑑別及簡單器具之利用。 精密檢驗指利用左列設備辦理之檢驗: 一、各種度量衡器及六號米刺。 二、水份測定器。 三、剛度計。 四、溫度計。 五、顯微鏡。 六、各種必要之化學儀器。 七、細菌培養器。 八、其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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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