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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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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