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第5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5條

納稅義務人依本辦法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前項擔保品之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