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 第2條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設民營:係指由政府提供依法設立機構之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等 ,委託受託者經營管理並提供服務。 二、委託服務:係指由政府提供經費,委託受託者提供服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