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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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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依
第二條
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所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設備 或經費等財物,受託者應專用於受託辦理之服務項目,不得移作他用,並 應依法納稅及負擔法律責任。 受託者因辦理政府委託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所受之補助或捐款等相關收 入應連同其孳息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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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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