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 第3條

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依本辦法委託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時,應公告委託計畫書,公 開徵求符合下列資格者,並發函通知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一、具有辦理委託服務工作之執行能力。 二、財務健全,足以辦理委託之服務項目。 三、受託者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組織應健全,且其受託辦理之服務項目應 符合其章程或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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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