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 第11條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所對外行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 一、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