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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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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出納、議事、財產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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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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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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