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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 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 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 四、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 五、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 六、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 七、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 八、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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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