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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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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