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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8條

第五條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地質、採礦工程、土木工程、測量、物理、化學、冶金、機械工程、石油開採工程、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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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