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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1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管理處) 及各分處為確保區內機關廠 商安全,防止一切災害達成消防救災及緊急救難任務,特依據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設置消防隊 (以下簡稱本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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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