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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第1條

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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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第3條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第4條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第5條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第6條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第7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第8條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第9條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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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