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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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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