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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受獎人非我國公務人員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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