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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退休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退休金給與基準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辦理之僱用人員工作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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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