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4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遇原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遇原機構裁撤時,其月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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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