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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撫卹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各機構派用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而逾屆退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

「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或職業災害…第17條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第一款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第18條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第20條各機構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範圍內,…第21條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須治療者,應至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人…第22條各機構人員受有勳章或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得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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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