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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8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撫卹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者,依勞基法
第五十九條
規定之基準一律發給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 前項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低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撫卹金者,依該條規定發給之。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公勞保)死亡給付,不予抵充。但另有由各機構負擔保險費之其他保險給付者,得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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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
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但人事、政風及主計人員,由具有考核…
第32條
各機構約聘及約僱人員,其離職及給與有關事項依下列之規定:一、定期契約期滿者,應即解聘僱,不發…
「撫卹」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各機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或職業災害…
第17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第一款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
第19條
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其領受之順位如下:一、配偶…
第20條
各機構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範圍內,…
第21條
各機構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須治療者,應至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前項人…
第22條
各機構人員受有勳章或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得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
← 第17條
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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