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 第17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
第九條
第一款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各機構於扣除已依勞退條例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後發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