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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升遷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 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 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 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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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遷」的其他條文

第17條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職務升遷,應經升遷考核,並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第19條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第20條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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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