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17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職務升遷,應經升遷考核,並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