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19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升遷
聘用人員任現敘職等連續三年,年終考核列甲等,或連續四年年終考核,其中二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任本薪最高級滿三年,其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升遷」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職務升遷,應經升遷考核,並符合公開、公平之原則。
第1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一、最近三年內經…
第20條
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
← 第18條
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