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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3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二級組員、三級組員、一級技術員、二級技術員、三級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 僱用人員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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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第4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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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僱)用: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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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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