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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 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十七個薪級,以第十七級為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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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3條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第5條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二、應嚴守工作上…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僱)用: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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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