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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 三、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構,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四、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聲譽之行為。 五、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六、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七、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八、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餽贈或為自己、他人圖利。 九、應節省公帑,善盡保管公有財產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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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3條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第4條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僱)用: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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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