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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57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7條
本部應按聘用或約僱人員現支薪點之百分之六,每月自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年度預算項下提撥經費為公提退職儲金。 聘用或約僱人員自到職日起,均按其現支薪點之百分之五提存率參加儲存,於每月發給薪給時扣繳提撥為自提退職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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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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