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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應停止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聘用或約僱人員復職時,應開始提撥公提及自提儲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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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