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61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1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得領取自提儲金之本息為其退職金: 一、未經本部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二、經本部予以停職尚未復職而離職。 三、符合
第六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四十三條
第四項、
第五十二條
或
第五十三條
考列丁等解聘(僱)情形之一。 四、違反契約所定義務,經本部解聘(僱)。 五、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行為,經本部認定後予以解聘(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0條
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6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