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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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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
及著作權法
第八十二條
所定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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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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