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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2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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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第5條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6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第7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第8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第9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1條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第12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第13條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第14條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15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之…第16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第16-1條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第17條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第18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第19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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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