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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 第8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8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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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15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
第3條
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
第5條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6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7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第9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
第11條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
第12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13條
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14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5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之…
第16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
第16-1條
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17條
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
第18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19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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