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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 第7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二百三十二人至二百三十四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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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第3條本局設七組及法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公共關係、為民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第5條本局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6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第8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第9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0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第11條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第12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第13條本局為應業務特殊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第14條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分支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15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相關法律之…第16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第16-1條前條聘用專業人員中,擔任專利、商標審查工作者,其資格由行政院定之。第17條本局為應專利審查需要,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兼任專利審查委員。第18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第19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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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