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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任務、會議等事項,以落實著作權法令之執行,促進著作權爭議之解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11-27・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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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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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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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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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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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之諮詢事項,得由本會視個案實際情況,審酌著作權利用市場之範圍及其授權秩序之影響後,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諮詢小組,由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辦理爭議之調解事項,應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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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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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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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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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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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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