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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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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設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著作權法第八十…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第4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第5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第6條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辦理諮…第7條本會舉行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第8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第9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第10條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本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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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